認可收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14年度,99號
TYDV,114,司養聲,99,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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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99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徐偉銓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馮梓秢
關 係 人 馮喬
李忠鍠
上列聲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收
養丙○○(女、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為養女。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即收養人乙○○與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丙○○之生母即關係人丁○○為夫妻,而被收養人為未婚之成年
人,今被收養人徵得本生父母即關係人甲○○、丁○○之同意,
與收養人訂立收養契約書,由收養人收養被收養人為養女,
請准鈞院認可收養等語。
二、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
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
予收養之認可:㈠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㈡依其情形,足
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㈢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
養目的」,民法第1079條、民法第107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認可收養之聲請,業據渠等提出
戶籍資料、收養契約暨同意書、經公證之生父出養同意等件
為證,並經收養人、被收養人、關係人丁○○到庭陳述明確(
見本院114年8月13日訊問筆錄),堪認渠等確有成立收養合
意與同意收養之真意。經核本件非以收養而圖免除法定義務
、收養並無不利於本生父母或有其他違反收養目的之情形,
復核本件收養並無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
定之情事,則本件收養人、被收養人之認可收養之聲請,依
法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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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