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114年度,148號
TYDV,114,司養聲,148,202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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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李○○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母何○○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收養人前經養父甲○○及養母
何○○共同收養,今養母已於民國90年10月21日死亡,被收養
人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與養父
母間之收養關係。
二、按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民法第1074條本文定有明
文。次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同法第1080條之
1第1項、第4項亦分別定有明文。上開民法第1080條之1之規
定,乃為維持養子女利益所設之例外規定,而例外規定本應
從嚴解釋。是以,夫妻共同收養之情形,夫或妻死亡,而生
存之一方與養子女終止收養關係後,養子女始可適用上開規
定聲請法院許可終止其與已死亡之養父母間之收養關係。末
按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同法第10
80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從而,尚生存之養父母與子女間既
得自行至戶政機關辦理合意終止收養關係,自無聲請法院裁
定許可之必要,併此敘明。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養母已死亡等節,固經本院查調相關戶籍
資料無訛,堪信為真實。惟查,其養父並未死亡,遂經本院
分別於民國114年7月9日及114年7月29日定期命聲請人提出
其與養父終止收養關係之戶籍登記等相關證明資料,然聲請
人迄今仍未與養父終止收養關係,亦有聲請人及其養父之戶
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從而,聲請人
與其養父間之收養關係既仍尚存,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
請人向本院聲請許可終止其與養母間之收養關係,於法尚有
未合,應予駁回。至聲請人若嗣後備齊相關資料並已與其養
父辦竣終止收養關係之戶政登記,自得重行具狀向管轄法院
聲請終止其與養母之收養關係,併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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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