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林淑美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潘建帆
潘香瑾
關 係 人 潘富雄
古惟中
上列聲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於民國114年6月12日收
養乙○○(男、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丙○○(女、民國 00年0
月00日出生)為養子女。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即收養人甲○○與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乙○○、丙○○二人為姨甥關係,而收養人未婚、被收養人二人
之生母已死亡,今被收養人二人得生父即關係人丁○○、被收
養人丙○○得配偶即關係人古惟中之同意,與收養人二人訂立
收養契約書,由收養人收養被收養人二人為養子女,請准鈞
院認可收養等語。
二、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
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
予收養之認可:㈠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㈡依其情形,足
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㈢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
養目的。」,民法第1079條、民法第1079條之2分別定有明
文。
三、查,本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二人為姨甥關係、輩分相當,且
被收養人乙○○為未婚之成年人、被收養人丙○○為已婚之成年
人,而被收養人二人之生母已死亡,現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二
人間有成立收養關係之合意,且被收養人二人之生父、被收
養人丙○○之配偶均同意本件收養等情,業經收養人、被收養
人二人提出收養契約暨同意書、經公證之配偶同意書為證,
並經收養人、被收養人二人、關係人丁○○到庭陳述明確(見
本院114年8月12日訊問筆錄),堪認渠等確有成立收養合意
與同意收養之真意。經核本件非以收養而圖免除法定義務、
收養並無不利於本生父母或有其他違反收養目的之情形,復
核本件收養並無任何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
定之情事,則本件收養人、被收養人二人之認可收養之聲請
,依法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