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養聲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劉枳妘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林書暐
關 係 人 洪淑貞
阮可純
上列聲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丁○○(女、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於民國114年5月20日收
養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出生)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即收養人丁○○與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乙○○之生父林再興為夫妻,而被收養人為已婚之成年人,且
其生父已死亡,今被收養人徵得生母即關係人丙○○、配偶即
關係人甲○○之同意,與收養人訂立收養契約書,約定由收養
人收養被收養人為養子,請准鈞院認可收養等語。
二、按「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
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
予收養之認可:㈠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㈡依其情形,足
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㈢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
養目的」,民法第1079條、民法第107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本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認可收養之聲請,業據渠等提出
戶籍資料、收養契約暨同意書等件為證,並經收養人、被收
養人、關係人二人到庭陳述明確(見本院114年7月30日訊問
筆錄),堪認渠等確有成立收養合意與同意收養之真意。經
核本件非以收養而圖免除法定義務、收養並無不利於本生父
母或有其他違反收養目的之情形,復核本件收養並無有無效
、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之情事,則本件收養人
、被收養人之認可收養之聲請,依法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