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4年度,184號
TYDV,114,司聲,184,2025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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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周廷鞏
周廷潮
周德洋
周德宇
周德曜
黃慧珍

周德亮
周平卿
周永卿
周德威



相 對 人 洪碧玉(即許文禮之繼承人)

許智偉(即許文禮之繼承人)

許美香(即許文禮之繼承人)

許子芯(即許文禮之繼承人)

吳柚妹
許智杰(即許文祥之承受訴訟人)


王梅英
許友銘即許文生之繼承人)

許嘉隆即許文生之繼承人)

許嘉忠即許文生之繼承人)


許美鳳即許文生之繼承人)

許景昌(即許文武之繼承人)

許源昌(即許文武之繼承人)

許紹昌(即許文武之繼承人)

許美芳(即許文武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及自本裁
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
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
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再
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
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
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1項本
文及第 1153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於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人死
亡且其繼承人有數人時,該數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
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應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
任。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106年
度重訴字第126號(下稱第一審)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按附
表四所示比例負擔。被告許文禮吳柚妹許智杰、許文正
、王梅英、許文生、許文武不服,提起上訴,其中被告許文
武因逾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26號裁定
駁回,其餘被告許文禮吳柚妹許智杰、許文正、王梅英
、許文生上訴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44號(
下稱第二審)判決,並諭知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按附表
八所示比例負擔,全案業已於民國110年10月21日確定。是
以,相對人應依判決附表比例負擔第一審及第二審之訴訟費
用。又查本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其訴訟事件之被告許
文禮(0000000歿)、許文生(0000000歿)、許文武(0000
000歿)於判決確定後之112年5月17日、111年2月2日、111
年1月11日死亡,故分別列其第一順位繼承人為本件相對人
,合先敘明。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查原告即聲請人
原預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10,256元,惟經本院108
年4月30日退還溢繳裁判費205,568元,故聲請人支出之第一
審裁判費以304,688元列計;又查聲請人支出複丈費及建物
測量費12,700元、8,800元(前經本院囑託測量,參第一審卷
二第2頁桃園市楊梅地政事所函(收件年字號:106年楊測法
複字第6800號)),是聲請人合計支出訴訟費用326,188元【
計算式:304,688元+12,700元+8,800元=326,188元】,依上
揭第一審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兩造間訴訟費用之
分擔金額,即如附表『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欄金額所示【計
算式: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元以下
四捨五入】。從而,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
定如附表所示,並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
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附表: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金額      
編號 相對人 負擔之比例 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 (新臺幣) 0 洪碧玉(即許文禮之繼承人)、許智偉(即許文禮之繼承人)、許美香(即許文禮之繼承人)、許子芯(即許文禮之繼承人) 15%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文禮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48,928元 0 吳柚妹 13% 42,404元 0 許智杰(即許文祥之承受訴訟人) 9% 29,357元 0 許景昌(即許文武之繼承人)、許源昌(即許文武之繼承人)、許紹昌(即許文武之繼承人)、許美芳(即許文武之繼承人) 22%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文武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71,761元 0 王梅英 12% 39,143元 0 許友銘即許文生之繼承人)、許嘉隆即許文生之繼承人)、許嘉忠即許文生之繼承人)、許美鳳即許文生之繼承人) 10%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文生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32,6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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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