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902號
聲 請 人 桃園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張善政
被 繼承人 張勝龍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00
關 係 人 鄭崇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張勝龍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鄭崇文律師為被繼承人張勝龍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張勝龍(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民國106年6
月22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
桃園市○○區○○路00號)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
催告。
被繼承人張勝龍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壹年內向本院陳報承認繼承,如不於公示期
限內陳報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
繼承、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張勝龍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原為被繼承人張勝龍之監護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106年6月22日死亡且遺有財產,而被繼承
人無第一至第四順序法定繼承人,又其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業經提出相關證據為證,復經本
院調取被繼承人之親屬戶籍資料閱明無訛,且查本院迄今並
無受理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報明已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件,
則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依法自屬有據。而本件共有二位律師
有意願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審酌被繼承人之
所遺財產狀況,及後續處理遺產繁雜程度,認關係人鄭崇文
律師應足堪勝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綜上,本件選任關
係人鄭崇文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適當,爰依
法選任之,並為依法為搜索繼承人之公示催告。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