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624號
聲 請 人 張源煌
被 繼承人 許文庸 生前最後住所:(改制前)桃園縣○○
關 係 人 石佩宜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許文庸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石佩宜律師為被繼承人許文庸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許文庸(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民國103年3月
30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
園縣○○鄉○○路○段000號)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
示催告。
被繼承人許文庸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壹年內向本院陳報承認繼承,如不於公示期
限內陳報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
繼承、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許文庸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被繼承人許文庸均為坐落桃
園市○○區○○段00地號等12筆土地之共有人,而聲請人已提起
分割共有物訴訟,現由鈞院審理中;又被繼承人於民國103
年3月30日死亡,第一至第三順序法定繼承人均已聲明拋棄
繼承,第四順序法定繼承人均已先於被繼承人死亡,且被繼
承人之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之
上開訴訟無法續行,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業經提出相關證據為證,復經本
院調取被繼承人之財產資料、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戶籍資
料、法定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民事卷宗閱明無訛,且查本院
迄今並無受理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報明已選定遺產管理人之
事件,則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依法自屬有據。而本件共有二
位律師有意願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經本院審酌被繼
承人之所遺財產狀況,及後續處理遺產繁雜程度,認關係人
石佩宜律師應足堪勝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綜上,本件
選任關係人石佩宜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適當
,爰依法選任之,並為依法為搜索繼承人之公示催告。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