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2795號
TYDV,114,司繼,2795,202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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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795號
聲 請 人 曾○○
法定代理人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被繼承人 湯○○(亡)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
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
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
分別定有明文。準此,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
權時,即應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生前最後設籍於新北○○○○○○○○○,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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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應專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
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尚有未合,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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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