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2690號
TYDV,114,司繼,2690,202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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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690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周佳美
被繼承人 簡○○(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
地法院管轄。關於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事件,專屬其住所地之
法院管轄。第八章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
人準用之。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
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第142條、第
141條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從而,法院於選任
遺產管理人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
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二、經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戶籍地址為嘉義縣○○鎮○○里0鄰○○0
0號,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且其繼承人為
拋棄繼承皆為該院受理在案。是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
應專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提出聲請,於法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心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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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