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646號
聲 明 人 林李秀美
劉雅婷
上列聲明人林李秀美等二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林玉噴之繼承權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
文,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
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
。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同法第1138條亦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聲明人二人為被繼承人林玉噴之兄弟林金生、林文
彬之配偶,與被繼承人為旁系姻親關係,故非為被繼承人之
法定繼承人,當無拋棄繼承可言。從而,本件聲明人二人之
聲明拋棄被繼承人之繼承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