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4年度,2385號
TYDV,114,司繼,2385,2025082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385號
聲 明 人 彭靖軒
法定代理人 彭忠
林紜


聲 明 人 林沛帆



上列聲明人彭靖軒林沛帆聲明拋棄被繼承人林忠男之繼承權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
文,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
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
。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
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同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5項、同條第6項前段亦分別著
有規定。
二、本件聲明人聲明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林忠男於民國114年
5月31日死亡,聲明人彭靖軒林沛帆二人分別為被繼承人
之孫、妹,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現均自願拋棄繼承權
,爰依法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林忠男有一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
林紜榛、林稚皓、林品翰、林紜菲四人,有二親等直系血
親卑親屬(即孫子女)彭靖軒王歆媃二人,均屬被繼承人
之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而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親等近者即
子女林紜榛、林稚皓、林品翰三人,均已聲明拋棄被繼承人
之繼承權,然尚有子女林紜菲尚未聲明拋棄被繼承人之繼承
權,故本件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親等近者尚未全
部聲明拋棄繼承,則屬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聲明人彭
靖軒、屬次順序法定繼承人即聲明人林沛帆等二人尚未取得
繼承權,當無拋棄繼承可言。從而,本件聲明人彭靖軒、林
沛帆二人之聲明拋棄被繼承人之繼承權,於法未合,應予駁
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