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782號
聲 請 人 黃富榮
代 理 人 李富祥律師
被 繼承人 黃玉英 生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
關 係 人 楊正評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黃玉英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楊正評律師為被繼承人黃玉英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黃玉英(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民國112年2月
4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
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為承認繼
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黃玉英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之日起壹年內向本院陳報承認繼承,如不於公示期
限內陳報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大陸地區之繼承人依法
繼承、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黃玉英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被繼承人黃玉英均為桃園市
○○區○○段00○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而聲請人已提起分割共
有物訴訟,現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又被繼承人於民國11
2年2月4日死亡,第一至第四順序法定繼承人均已先於被繼
承人死亡,且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
理人,致聲請人之上開訴訟無法續行,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
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業經提出相關證據為證,復經本
院調取被繼承人之財產資料、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戶籍資
料閱明無訛,且查本院迄今並無受理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報
明已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件,則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依法自
屬有據。而本件共有三位律師有意願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
理人,經本院審酌被繼承人之所遺財產狀況,及後續處理遺
產繁雜程度,認關係人楊正評律師應足堪勝任本件遺產管理
人之職務。綜上,本件選任關係人楊正評律師為被繼承人之
遺產管理人,應屬適當,爰依法選任之,並為依法為搜索繼
承人之公示催告。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凱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