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3188號聲 請 人 劉炎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子軒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本票之提示日、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 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 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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