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3188號
TYDV,114,司票,3188,202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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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188號
聲 請 人 劉炎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子軒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本票之提示日、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
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
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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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