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3102號聲 請 人 李書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亦展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 二、提出聲請人李書宇最新戶籍謄本。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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