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3101號
TYDV,114,司票,3101,202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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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101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劉興緯
相 對 人 億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德義




相 對 人 黃鈺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其中如附表所示之請求
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
爰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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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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