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2928號
TYDV,114,司票,2928,202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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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928號
聲 請 人 王俊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芳瑞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500元。
二、聲請人王俊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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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