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2887號
TYDV,114,司票,2887,2025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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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887號
聲 請 人 友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昇鴻
非訟代理人 劉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鮑冠志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非訟事件法第13
條(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之徵收費用標準)因財
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
列標準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壹仟伍佰元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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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