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2862號聲 請 人 曾瑞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聰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1 、依照如後所示之附表內容更正。2、聲明有載自提示日即1 14年5月10日,然附表有誤載)。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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