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2819號相 對 人 吳婕菱(原名:吳佳萍)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相對人即聲請人洪振哲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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