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2333號聲 請 人 吳泰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阮于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更正2紙本票之利息起算日(本票有載 到期日106年8月14日,請求利息應自到期日(含)以後起算 利息)。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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