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2333號
TYDV,114,司票,2333,2025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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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333號
聲 請 人 吳泰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阮于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更正2紙本票之利息起算日(本票有載
到期日106年8月14日,請求利息應自到期日(含)以後起算
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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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