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4年度,2171號
TYDV,114,司票,2171,2025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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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71號
聲 請 人 庄腳人國際車業

法定代理人 邱奕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鄭雄遠楊宗樺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
經核聲請人未提出聲請人庄腳人國際車業之最新設立登記資
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經本院民
國114年6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
裁定已於114年6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
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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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