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241號
TYDV,114,司拍,241,202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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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楊明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姜貞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
產登記謄本。
三、催告函及回執(請補提表明本件債權已屆清償期之存證
信函,載明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借款金額、事實
理由、未清償金額等)。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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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