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227號
TYDV,114,司拍,227,202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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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彭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世元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18
40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
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
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
三、提出聲請拍賣之不動產附表3份(應完整載明地號、建
號、建物門牌、面積、權利範圍等詳細資料)。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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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