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226號
TYDV,114,司拍,226,2025081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賴嘉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卓冠霖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設定新臺幣240萬元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
利證明書。
二、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