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224號
TYDV,114,司拍,224,202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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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葉子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大朗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催告函之回執。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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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