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司拍字第222號聲 請 人 洪嘉宏 林忠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育錡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債權已屆期未受清償催告相對人 之存證信函及回執聯。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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