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4年度,198號
TYDV,114,司拍,198,2025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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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許伯謙

相 對 人 劉芝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亦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條
之17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劉紀龍於民國114年4月15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為其及第三人龍廷有限公司向聲請人所負債務
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4,800,000元之抵押
權,嗣上開不動產業於民國114年7月1日因信託移轉登記予
相對人所有,依法登記在案。茲第三人劉紀龍、龍廷有限公
司對聲請人負債38,95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
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
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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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