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8307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債 務 人 黃曉菱即黃嫦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黃曉菱即黃嫦娥對第三人礁 溪湯仔城郵局之存款債權,並聲請調查債務人之勞工保險, 因債權人已具體指明執行之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 之規定,本件應由第三人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第三人係設 於宜蘭縣礁溪鄉,非在本院轄區,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 灣宜蘭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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