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7235號
債 權 人 桃園市私立坤宏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
設桃園市○○區○○○街000號
法定代理人 張風文 住同上
居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債 務 人 李華誠 住○○市○○區○○○街00巷000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住宿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李華誠所有對第三人小蜂鳥 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松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