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97076號
TYDV,114,司執,97076,2025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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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7076號
債 權 人 陳禹潔 住○○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債 務 人 陳威凱即陳駒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 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始由債務人 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二、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大 甲分行之存款債權,經查第三人設於台中市大甲區,非在本 院轄區,依前開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 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法院。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蔡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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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