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97015號
TYDV,114,司執,97015,2025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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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7015號
債 權 人 林鼎來  住○○市○○區○○路000號    
債 務 人 黃士齊  現於法務部○○○○○○○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黃士齊所有對第三人法務部 ○○○○○○○之勞作金及保管金債權並聲請查詢其勞保、健保、 集保、郵政資料,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在屏東縣竹田鄉。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許皓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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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