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95773號
TYDV,114,司執,95773,2025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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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5773號
債 權 人 譚瑋旻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債 務 人 洪巧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逕行換發債權憑證,查債務人之住居 所在臺中市○區○○里00鄰○○街00○00號,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 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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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