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5030號
債 權 人 元捷地板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1樓
法定代理人 吳元宏 住○○市○○區○○路○段000號5樓
債 務 人 黃語穠即黃詩琪即黃詩怡
住○○市○○區○○街000號11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黃語穠即黃詩琪即黃詩怡所 有對第三人拾間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查詢其 人壽保險投保資料,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 地在臺北市中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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