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94336號
TYDV,114,司執,94336,2025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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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4336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朱亞婷
債 務 人 李覺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大誠保險經紀人股份有 限公司之執行業務所得債權,是應以該第三人之住所地為標 的物所在地。經查,上開第三人係設址於新北市板橋區,可 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 第7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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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