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4061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黃毓芳
住○○市○○區○○路○段000號14樓
債 務 人 韓孟庭即韓丞岳
住○○市○區○○路00巷00號
居台中市烏日區中山路1段229巷36弄5
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韓孟庭即韓丞岳所有對第三 人法務部○○○○○○○之勞作金及保管金債權及查詢其勞保、郵 政資料,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北市 土城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 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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