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93002號
TYDV,114,司執,93002,2025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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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3002號
債 權 人 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街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廖學從  住同上
代 理 人 翁尚沁  住同上  
債 務 人 洪明輝  住○○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欣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然債權人既已指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 在,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即應以該第三人之所 在地法院管轄。經查,第三人乃設址於新竹縣,非在本院轄 區,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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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