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084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王敬富
債 務 人 黎春燕
莊勝平(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莊勝平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 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 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4年7月24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 莊勝平已於97年5月11日死亡,此有卷附債務人莊勝平之除 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從而,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 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 此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