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90792號
TYDV,114,司執,90792,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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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0792號
債 權 人 孫佳瑀  住○○市○道路○段00巷00號10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巾綸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依執行名義為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規 定提出證明文件,此參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6條第1項 規定即明。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提出執行名義即本院111年度壢簡 字第1344號判決、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20號判決及其確定 證明書正本,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8日命其於文到後5日 內補正,該命令已於114年7月31日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上開判決正本,僅提出確 定證明書,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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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