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7610號
債 權 人 陳士亮 住○○市○○區○○路000號
債 務 人 潘鳳珠 住○○市○○區○○00○0號
債 務 人 何福華 住○○市○○區○○里00鄰○○路000 巷00號之6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勞保、健 保、集保資料後為強制執行,此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 明之情形,查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臺南市,依強制執行法第 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