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77003號
TYDV,114,司執,77003,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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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7003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送達代收人 陳政寬  
           住○○市○○區○○街00號之1   
債 務 人 劉建麟即劉宗富即劉智宏
債 務 人 劉智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劉智博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 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 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 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第48條第 2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劉智博業經本院以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自民國114年7月31日上 午10時開始更生程序。而本件執行債權成立於裁定開始更生 之前,依上開規定,應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不得開始為強 制執行程序,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葉作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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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