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06869號
TYDV,114,司執,106869,2025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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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6869號
債 權 人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葉道高公嘗
           住○○市○鎮區○○路○段0巷00號 
法定代理人 葉桐顯  住同上 
債 務 人 莊秀義  住桃園市平鎮區金陵路7段187巷1弄30
            號               
 張英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 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之法律行為作成公證書,且載明 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此觀公證法第13條 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是依該規定之公證書,必限於租期屆 滿後,始得聲請強制執行。
二、債權人於民國114年8月28日以112年度桃院民公偉字第0231 號公證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債務人應返還土地予債權人。然 雙方就系爭土地訂立之租賃契約,約定租期係自民國112年9 月1日起至114年8月31日止,並經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載明 期間屆滿時,債務人應交還土地,若未履行應逕受強制執行 。是以,該租賃契約須至114年8月31日始屆滿,債權人於期 限屆至前即具狀聲請強制執行,屬執行名義之欠缺且無從補 正,依上揭規定及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鄒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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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