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519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住○○市○○區○○街000號1樓
送達代收人 郭寅輝
住○○市○○區○○街000號3樓
債 務 人 張雅琳 住○○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張雅琳之財產,惟依其聲請狀所 載已知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竹市。依上開規定,本件 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鄒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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