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3617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設基隆市○○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曼麗 住同上
代 理 人 洪家偉 住同上
債 務 人 彭金枝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臺灣國際航電股份有限公 司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集保、郵局 資料。然債權人既已指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依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即應以該第三人之所在地法院管轄。 經查,第三人乃設址於新北市汐止區,非在本院轄區,自應 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