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01800號
TYDV,114,司執,101800,2025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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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1800號
債 權 人 林嘉玲  住○○市○○區○○○路○段000巷0號
            8樓              
           居新北市○○區○○街00號11樓   
債 務 人 曾紀瑾  住○○市○○區○○路000巷00號底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曾紀瑾所有對第三人國軍臺 北財務組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 在地在臺北市中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 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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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