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1800號
債 權 人 林嘉玲 住○○市○○區○○○路○段000巷0號
8樓
居新北市○○區○○街00號11樓
債 務 人 曾紀瑾 住○○市○○區○○路000巷00號底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曾紀瑾所有對第三人國軍臺 北財務組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 在地在臺北市中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 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