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1197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市○○區○○路000號8樓
送達代收人 李仁傑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債 務 人 劉原良 住○○市○○區○○路000巷00號4樓之
2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9
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劉原良所有之財產,惟依其聲請 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新北市樹林區、新莊區。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鄒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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