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01122號
TYDV,114,司執,101122,202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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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1122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陳宏駿
債 務 人 周益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周益鎮之監所勞作金、保管 金債權,因債務人現於第三人法務部○○○○○○○○○刑事執行中 ,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第三人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而第三人係設於臺南市六甲區,非在本院轄區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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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