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0921號
債 權 人 張耀中 住苗栗縣○○鄉○○○街00號
送達代收人 許懿萱
住新竹縣○○市○○○路00號6稜之5
債 務 人 沈俊男 住○○市○○區○○路00號
居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三段230巷28
弄30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名下不動產,惟查該不動產位於 臺南市鹽水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 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毅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