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029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沈政男
債 務 人 周長春即周明翰
債 務 人 黃國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 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亦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之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僅向本院聲請查詢債務人周長春即周明翰之勞保 投保、郵局存款開戶及保險投保資料以明債務人是否有財產 可供執行,並未載明應為之執行標的及其所在,另陳明債務 人黃國城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此有執行 聲請狀可稽,則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即屬不明者。本 件債務人現住所分別在「雲林縣東勢鄉」、「新北市新莊區 」,有債務人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有本件管轄權,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裁 定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翔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