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4年度,100049號
TYDV,114,司執,100049,202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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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0049號
債 權 人 謝逸峰  住○○市○○區○○路000巷0弄00號1
            樓               
債 務 人 李婉菲即李慧君
           住○○市○○區○○路000號5樓之2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嘉碩工程有限公司之薪 資債權,惟查該第三人之公司址設於新北市鶯歌區,非在本 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毅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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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碩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