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961號
債 權 人 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陳勃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待查(即丁仍華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被繼承人丁仍華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丁仍華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
。
四、陳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
(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
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至菁